期末考试监考工作是教师正常教学任务的一部分,每一位教师均应服从学院安排,积极主动承担监考任务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。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,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,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,特制订本制度。
一、根据教务处下发考试任务,学院将根据实际安排教师的监考,一经确定,不得擅自调换,如有紧急事情,必须由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调整。
二、监考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核实员工的证件是否带齐,是否与本人一致,如有疑问,立即查明,严肃维护考场纪律。
三、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,不得擅离考场,不得在考场内接打电话、发信息、吸烟、看书报、闲谈等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。
四、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和提示,禁止与员工交谈。如发现员工有作弊嫌疑,应将资料收缴,并交学院办公室备案。
五、监考教师要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,主监考要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并当众启封。严格掌握考试时间,不准提前或延长。考试结束后,应当场清点试卷份数,认真填写考场记录。
六、处罚:
(1)如监考人员缺席、迟到、擅离职守,一经查实将按集团相关规定,视情节给予处分。
(2)如被学院巡考人员发现监考教师不认真,考场有员工作弊,将在学院通报批评,取消其一年内进修或访问学者的资格,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。
(3)一学期如有两次以上监考不认真,学院将取消其两年内所有评优资格,职称晋升延后,或降级聘用。
七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。